2005-12-11

中德招标之异同

上个星期一直陪国内商务部机电司组织的由各招标公司组成的代表团考察德国和欧盟范围的招标,几天下来对德国和中国的招标多少有个概貌。两国在招标上都遵循一些共同的基本准则,如公开,平等,透明,无歧视,但在具体实施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在德国,法律规定政府机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同时一些特殊的行业(Sektor),如自来水供应,能源供应,公共交通(如公共汽车和飞机)在采
购时也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根据采购的形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Bau,Lieferung,Dienstleistung和freiberufliche
Leistungen
(通常是创造性的艺术创作,如建筑设计)。根据欧盟的规定,当普通采购的金额超过20万欧元或建筑招标设计金额超过50万欧元时,招标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
行,在欧盟委员会管理的TED数据库上公开。这个TED(http://ted.publications.eu.int/official/)数据库网页提供欧盟成员各国的语言版本,免费供任何人查询。中国招标网的信息却要注册缴费后才能查询。

在德国,业主(Auftraggeben)自己作招标,而在中国是由专门的招标公司来具体实施招标工作的。中方对此的解释是,这样更能保证公正,透明,无
歧视的原则。在德国,当招标结果公示后,竞标者可以在两周之内向招标管理委员会(Vergabekammer,经济部下隶属卡特局的一个机构)提出质疑,
递交报告申请对招标进行审核(Antrag auf
Nachpruefungsverfahren)。招标管理委员会有三人组成,两名法律学家,外加一名技术专家。这个三人委员会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必
须在五周之内作出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位于Düsseldorf的Landesoberhauput
Gericht继续提出申述。在继续申述中谁作为被告这一点让中方代表团有些意外。按照中国的现行规定,竞标方首先向商务部机电司(办)提起申述,如果对
裁却不服,在第二次起诉中商务部机电司(办)会作为被告出现。而德国的做法是,在民事法庭中调查中Vergabekammer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竞标方
胜诉,在业主与中标方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据团里的成员说,现在国内的招标公司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光北京就有200多家。各家之间为了得到业务纷纷降低手续费用,而招标公司的成立和运营资质(甲级,乙级等)是由商务部来控制的。

有机会了解一下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在招标上的法律规定。看看我们国家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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